近日,青岛即墨刘先生向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关注质量》节目反映,今年2月份自己因故摔伤,在医院做了三次手术,共花费3万多元,经社保报销后仍有1万多元的费用。于是,他想通过先前购买的一份平安保险获取理赔,却在赔付金额上与保险公司出现争议。
刘先生2001年购买的这份保险全称是: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每年保费1457元,包括平安鸿利终身险和附加重疾、附加短险,其中附加一年期短险中包括“附加意外”和“意外医疗”。在“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第三款中提到:“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据此款项,刘先生认为,自己在社保理赔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支出大约9000元左右,除去100块钱的之外的部分,保险公司理应全部赔付。可是,平安保险方面却只赔付了他3000元。“应该给我报9000左右。找了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很多次,只说按照合同来,说是社保规定的。”刘先生说。
刘先生拨通了社保部门12333的咨询电话,对方表示,社保报销之后保险公司应该可以自行理赔,社保没什么规定;社保不报的钱里有个全额自费部分,需自付,扯皮就在这一个地方。
刘先生事后又多次找平安保险的理赔部门沟通,对方只说“社保不报的俺也不报”。
11月11日的《关注质量》节目致电平安保险95511,261395号客服人员查询后表示:系统记录里可以看到刘先生的保单在之前的确申请过理赔,保户是2015年8月5日报案,也有出险登记,但用户并没有递交理赔材料,具体情况仍需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