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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违法设置地桩地锁占路将受处罚

2017-07-01 09:28:30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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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地桩地锁

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市城市管理局局长郭继山作了关于《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相关条款分别明确了市、区(市)、镇(含街道办事处)三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同时,根据多年的实践,确认和深化了责任区制度和网格化管理措施。对建(构)筑物容貌、道路容貌、摊点设置、城市绿化、建设工地、户外广告、户外灯饰等市容管理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老办法已不再适应新环境

1989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若干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规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以及法规规章已适应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原《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对违法行为的制约力度和措施已显不足。为巩固并保持好“创卫”成果,进一步规范责任区制度,强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措施,规范属地化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系统化管理,在原来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加强私设地桩、地锁监管

《条例(草案)》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市容管理、户外广告、生活垃圾分类等内容。为规范管线桩杆设置,《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对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桩杆设施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符合设施设置标准规定。其中桩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的,应当合并设置。

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设置,占用了道路、公共场地,阻碍通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了解决乱摆摊点问题,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方面加强正面引导,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另一方面对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严格管控乱贴乱画问题

为了解决乱贴乱画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地面、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同时,考虑到便民信息发布的需要,《条例(草案)》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规定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用于发布招聘信息、房屋租赁、失物招领等便民信息的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后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应对,及时跟进,对目前存在的共享单车、充电桩设置、快递、送水、送餐等交通工具和设施对市容的影响进行规范,在条例中尽可能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还提出青岛作为沿海城市,海岸线长、海域面积大,近岸海域、滩涂礁石、步行栈道、游憩景观等代表了青岛的形象,但海域环境卫生管理分工不够明确。同时,我市过城河流较多,黑臭水体、侵占河道、倾倒垃圾等问题仍然突出。建议条例增加城市水域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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