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即墨法院成功调解涉“多方”疑难合同纠纷
近日,即墨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田某与邹某系多年好友,2019年10月双方协商共同成立一家皮鞋公司,就公司的经营事宜,二人约定:邹某负责购进原材料及人员管理,田某负责鞋品生产及销售。2019年11月,邹某到广东某皮革公司采购了价值19万余元的皮料。皮料到货后,田某将皮料存放于其个人租用的厂房中并以其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鞋业公司账户向广东某皮革公司账户支付货款10万元。2020年1月,田某与邹某共同出资的B鞋业公司成立,邹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60%,田某持股比例为40%。
2020年2月,B鞋业公司与案外人迟某签订皮鞋销售合同,约定由迟某向B鞋业公司购买皮鞋若干,若皮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折价赔偿。2020年8月,迟某以B鞋业公司生产的皮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B鞋业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后邹某向案外人支付赔偿金14万元,田某支付6万元。因上述诉讼案件的发生及经营理念差异,邹某与田某之间产生矛盾,经广州某皮革公司多次催讨,二人均未向广州某皮革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亦未将剩余皮料退回广州某皮革公司。2024年2月,广州某皮革公司将邹某、田某及A鞋业公司诉至即墨法院。
由于案件时间跨度较大,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提供证据都不充分,承办法官刁振华综合考量后认为一判了之有可能激化矛盾,希望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法官助理于永睿与三被告联系,告知可在庭前与原告协商解决争议,但三被告情绪都异常激烈。邹某认为是田某扣着皮料不及时退回导致原告起诉,应由某承担全部责任;田某则认为皮田料有质量问题,邹某是与广州某皮革公司合伙坑人;A鞋业公司声称只是把账户借给田某和邹某走账,与其公司无关,坚决不同意调解,请法院依法判决。法官只好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当庭再做调解工作。
庭审当日,各方当事人就付款主体、付款金额、皮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彼此互不让步,首次调解未果。为及时化解纠纷,刁振华迅速转变思路,决定分别联系各方当事人,开展“背对背”调解。原告能否适当减免部分货款?被告邹某与田某能否协商还款?A鞋业公司要不要承担付款责任?一通通电话过后,各方的争议越来越小,经过法院一个多月的沟通调解,各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剩余皮料退回原告,田某邹某再各自向原告付款2万元即可。因当事人均在外地,初步协议达成后,法官决定通过网络开庭的方式组织当事人线上签署调解协议。然而在线调解进行到一半,原告突然不同意回收皮料,要求田某、邹某共同支付货款7万元。田某和邹某表示不愿意调解,纠纷化解再次陷入僵局。
网络开庭结束后,刁振华立即与原告沟通为何突然不同意之前的调解方案。原来原告公司由于负债太多决定停止经营了,即使回收皮料也无法二次销售。这该怎么办?综合考虑后,刁振华认为双方仍具有调解基础,于是再次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意料中的是,当事人都表示希望由法院协调解决本案争议。但虽有调解意愿,当事人就付款金额双方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若皮料问题能解决,付款金额就能确定。针对这一焦点问题,法官决定在第三次正式调解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查看涉案皮料,现场解决皮料归属问题。
调解当日,双方当事人到仓库现场查看并清点涉案皮料,发现田某将皮料保存得非常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原告执意不愿回收皮料,经调解,邹某和田某同意按照现场清点数量,各自接收一半皮料,后各承担一半付款责任。被告同意付款了,具体的金额呢?刁振华针对付款问题向原告释法明理,告知其诉讼程序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经济成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双方之前合作的情谊,劝解双方与其纠缠于诉讼、执行,不如尽早化解纠、和气生财。在法官耐心劝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邹某、田某一次性支付广州某皮革公司货款52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于永睿